7名被告人低价购买散酒,再加工生产为假冒的老明光酒、高炉家酒、口子窖酒、迎驾贡酒等著名品牌的瓶装白酒,几年内先后向淮南、滁州、徐州等地销售这些假酒万余箱。此案曾因其数额巨大,被称为“制售伪劣产品第一案”。
昨天,合肥市中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涉案的7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何宗超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付勤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0万元。其他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不等,并分别处以30万元至8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下半年,被告人何宗超开始以原肥东县烟墩镇的一处民房为主要窝点,生产假冒的老明光酒、高炉家酒、口子窖酒、迎驾贡酒等各种名牌的瓶装白酒,他主要是从江苏、浙江等地订购和合肥市部分批发市场购买生产假酒必需的外包装、酒瓶、配件和礼品等,从被告人王永光经营的琥珀酒厂购买散装白酒,雇佣工人进行手工灌制和包装,并主要安排被告人洪松利用厢式小货车运输制假的原材料和对外销售成品酒。
从2004年11月至2006年10月,被告人何宗超平均以每斤2元的价格,共从被告人王永光经营的琥珀酒厂购买散装白酒20余万斤,生产假冒老明光酒1万件(箱) 、高炉家酒6000件(箱)、五年口子窖酒3000件(箱)、百年迎驾500件(箱)。并全部以低价销售给合肥漕冲批发市场内的经营户孙某某、阮某某等人及淮南、滁州、徐州等外地经营户,销售金额为192万元。
2006年10月底,被告人何宗超、张付勤商议合伙生产假酒,双方各出资10万元购买造假原材料,并添置厢式小货车和封口机,雇佣被告人史万伟为工头召集工人,指挥生产,安排被告人洪松、高俊运输造假原材料和对外销售成品酒。
案发前,共生产假冒高炉家酒2780件(箱),并已经销售2671件(箱);另销假冒五年口子窖酒2290件(箱),总计销售金额658355元。销售窝点被查扣尚未销售的假冒高炉家酒354瓶、五年口子窖酒1432瓶、百年迎驾3030瓶,货值金额9万余元。
此案办案法官介绍,该案中销售的假酒数量之多、造假规模之大、涉案人员之众,均创造了办案实践的数项之“最”,考虑到其涉及普通群众的餐桌食品安全,社会危害性较大,所以作出上述判决。(刑屹霆 明艳 本报记者 戴小花)